内蒙古自治区合作政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席王忠和涉嫌受贿一案,国家监委已审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、受贿罪依法逮捕王忠和先生,并指定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侦查起诉对象。近日,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讯问起诉阶段,控方告知被告人王忠和有权依法进行审理,并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其意见。检方指控王忠和利用其担任党组成员、组织部长的职务,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副书记,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,赤峰市委副书记,内蒙古自治区副市长、市长、市委书记,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、赤峰市委书记。内蒙古自治区委常委、常委、包头市委书记。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、党组副书记、副主席等利用职务、权力、地位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特别是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王忠和给予正当理由与国家官员有关。情节严重,依法应当以受贿、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